广元百川样样惠调味品有限公司苍溪元坝经营部:
因广元百川样样惠调味品有限公司苍溪元坝经营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将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上述市场主体下落不明,通过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地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白艳华、胡玉梅; 联系电话:0839-5263312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市监处罚〔2026〕52号
对广元百川样样惠调味品有限公司苍溪元坝经营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广元百川样样惠调味品有限公司苍溪元坝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4MABPMBAK7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毓涛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824********5051
经营场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老君街3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小食杂。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香料作物种植。
2025年11月14日,在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中,本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在核定的住所“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元坝镇老君街3号”从事经营活动。经初步核实,当事人自2025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涉嫌存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在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5年1月至今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依法办理歇业。经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金三系统中查询,当事人自开业起就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申报纳税。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本局《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实地核查拍摄的照片2张、苍溪县元坝镇建设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2025年1月至今一直未在登记的住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歇业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关于市场监管局协查四川名屋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26户企业纳税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当事人的纳税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苍溪县税务局中无信息的事实。
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拟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2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苍市监罚告〔2026〕9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营业执照予以吊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苍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苍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6日